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办公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一、电子印章的使用
1、在全校范围内用于协同办公系统流转的正式文件和函件所使用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电子印章不得在合同、协议、委托书、工作介绍信等信函或资料中使用。
3、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
二、电子印章的管理
1、学校及各单位所需使用的电子印章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统一制作或销毁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电子印章的制发签批和备案工作。
2、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必须同等管理。
3、学校及各单位的电子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电子印章,不得随意将电子印章交于他人或放置在不妥之处。
4、学校及各单位若需新增电子印章,须由使用单位上报学校,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办理电子印章的制作签批手续。
三、电子印章安全管理
1、学校及各单位的电子印章必须由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在专用的计算机上使用,并且必须在第一次使用电子印章时修改印章密匙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进行签章。
2、学校办公室及各单位负责人须对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负全责。若因管理不慎造成后果,学校将严肃追究电子印章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保管人员的责任。
3、学校及各单位若需变更或注销本单位电子印章,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同意后,向学校办公室交回电子印章软件、密钥盘(KEY)及密钥盘密码,由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4、由于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须由使用单位上报学校,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印章手续。
5、电子印章丢失时,应立即汇报学校办公室,进行确认及印章挂失。并根据本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重新补办密钥盘。
6、学校办公室将定期对学校各单位电子印章的使用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四、学校及各单位电子印章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
佳木斯大学办公室
佳木斯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